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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写作重点之高管篇

2017-07-12 何红梅、祝文龙 国枫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何红梅、祝文龙


1、高级管理人员岗位设置

首先,高管须满足《公司法》中对担任公司高管人员的相关条件和要求的规定,还须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对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要求的相关规定,如第十七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最近三年没有重大失信记录,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其次,基金业协会对于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岗位配置均具有明确要求,需区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的规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最少需设置两个高管岗位,包括法定代表人与风控负责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最少需设置三个高管岗位,包括法定代表人、风控负责人与基金经理。


再次,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的规定,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最后,结合笔者实务经验及基金业协会对于管理人高管事项的反馈意见,高管建议具有大学学历,所学专业最好为与私募基金业务可以存在连接的专业,如金融、财务、法律等;建议高管须具备行业相关从业经验及业绩。


2、高管人员从业经历

根据笔者接收到的多次反馈意见,经办律师应注意以下问题:(1) 在法律意见书中披露高管人员的全部工作情况(自最高学历获得之日起至申报日);(2)若高管人员工作经历不连续,经办律师应对其无业、失业情况进行说明;(3) 经办律师应重点关注高管人员在入职申请机构前是否在公募机构工作,是否满足公募基金经理三个月“静默期”的要求;(4) 经办律师应确保申请机构填报人员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及“从业人员管理系统”填写的高管简历与法律意见书一致。


3、在机构申请登记前完成高管从业人员注册

申请机构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中填报高管人员信息前,应先在“从业人员管理系统http://person.amac.org.cn/pages/gr/login.html”进行高管人员从业注册或个人信息登记,高管人员信息在“从业人员管理系统”注册或登记成功T+1日后方可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进行录入。


特别提示1、基金业协会近期反馈重点问题:高管兼职

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二)》的规定,协会要求申请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1)不得在非关联私募机构兼职,即高管可以在非私募机构兼职,可以在关联私募机构兼职,而且上述关联私募机构仅指“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2)在关联私募机构兼职的,需要说明在关联机构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等,而且协会还通过查询高管任职信息来重点关注在多家关联机构兼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3)对于在1年内变更2次以上任职机构的私募高级管理人员,建议详述其变更原因及诚信情况;(4)高管应当与任职机构签署劳动合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应上传高管任职相关决议及劳动合同。建议选定一个专职人员担任风控负责人,以免被协会反馈从而影响申请登记的效率。


特别提示2、基金业协会近期易反馈问题: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从业人员管理系统、法律意见书三处填写的高管信息应保持一致。

近期笔者处理的数笔管理人登记业务中,基金业协会对于法律意见书中高管简历信息与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从业人员系统中填报的是否一致问题审核较严格,如果三处填写有偏差,协会通常会反馈要求登记补正相关信息。为了尽早成功登记为基金管理人,笔者提醒各位在首次向基金业协会提交法律意见书申请管理人登记时,应仔细核查上述三处的信息是否填写一致,高管的工作经历应从毕业后连续填写(如某段时间无业,请写待业)至现任职单位,所任职单位请填写公司全称,不要以简称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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